宠物扰民可以报警吗?
可以,但一般不会处理 《 》 第三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目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已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 (二)有独立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四)已经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第三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禁止养犬或者限制养犬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养殖、销售犬只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所饲养、销售的犬只逃逸和对外传播疫病。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活动的纳税人销售牲畜(含狗)按“畜牧业”征税,其具体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等,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